原告:上海铭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进,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铭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萍娟
书记员:李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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