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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铮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铮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路XXX号B-23。
  法定代表人:朱长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霞,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钱卫龙。
  原告上海铮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铮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铮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铮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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