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铮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明,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夏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丹红。
原告上海铮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夏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铮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夏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铮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现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夏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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