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铮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先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洪浩,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华众轿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上海铮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华众轿车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857,2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吉林华众轿车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57,2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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