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铮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洪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民。
原告上海铮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铮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铮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铮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铮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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