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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夏美金、周佳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银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愚,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美金,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佳彪,男,199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银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美金、周佳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上海银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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