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项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香茜,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昕,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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