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发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华,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良,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乐领创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之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银发大厦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乐领创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承租的上海市北京西路XXX号银发大厦9楼906室的物业管理者。原、被告因物业费等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乐领创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发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人民币55,00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物业管理费、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停车费、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电费);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佩芳
书记员:张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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