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菊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亭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泽民。
申请人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亭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42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亭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2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案件申请费914元,由申请人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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