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菊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单世义。
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上海银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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