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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越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泉。
  被告:陈剑英,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越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负责人:关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笑斌,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英、上海越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杨笑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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