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泉。
被告:陈剑英,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越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负责人:关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笑斌,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英、上海越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杨笑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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