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孔剑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吴良。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曹彦群。
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2,605.4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622,605.4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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