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2801-2809号5幢3层B区387室。
  法定代表人:董良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靖宇,男,在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叶玲,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2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定于2018年9月14日13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大为

书记员:刘  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