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良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靖宇,男。
被告:张江科,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定于2018年9月14日9时15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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