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识燕堂甜品店,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飞,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丰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识燕堂甜品店、孙飞,第三人上海丰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银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银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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