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晓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容,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宇。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盏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搜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银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黄秀容,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中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于2017年3月8日解除;2.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00,000元;3.两被告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损失;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购买被告为企业提供的“移动营销、电商、办公、运营、推广需求的系列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中的“推广套餐服务”,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包括网站制作、第三方平台账户申请及内容制作)及按照合同附件(营销商城分销版功能服务清单、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服务清单和营销及电商运营服务清单)之约定,及时有效地实施营销推广计划并保证推广的有效性,并在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实施,及对原告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及后续的服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的项目实施费和服务费200,000元,但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表明其根本无履行协议的意愿和技术能力。在合同协商阶段,被告承诺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进行10次有效推广,使原告所运作的营销公众号的有效粉丝达到20万、微信大号人群覆盖100万,虽依被告所称不便写入公司的格式条款合同内,但上述口头承诺亦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原告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仅完成两个半次的文案宣传推送,合计一次,文案及策划书从未发给原告审核,两次文案推送结果,第一次是基本未增加粉丝量,第二次粉丝增加量明显异常,通过粉丝量、阅读量、红包测试等数据比对,增加的粉丝应属于机器粉、僵尸粉。其后,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改进推广方式,获得真实粉丝量。但被告不同意,并表示如要增加真实粉丝,需要额外加价。2017年3月7日,原告发送邮件至被告,要求退还涉案合同全款,意在解除合同,被告未予理会,同年6月1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重申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额退还涉案合同款项,然被告仍未予以理会。审理中,原告明确同日双方另就附件中涉及的三项服务单独签订合同,但实际内容指向统一,因此诉请所称的合同实际包括两个编号的合同。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中搜公司辩称: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增粉20万须在2个月内实现的约定,应以合同期限一年为据,粉丝的增长数需要一个累积过程,并不是平均分摊至每个月或每次推广,一般前期少,后期因累积效应逐步增多。根据被告前两次的推广频率,完全可以履行完毕涉案合同约定内容,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早早就不再配合推进,致使被告的推广策划、文案等未获原告确认,无法执行推进,虽然事实上确实存在被告尚未履行部分义务的情形,但原因是原告不配合造成,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即便涉案合同被认定解除,根据被告已履行情况计算成本及工作量,并依据合同关于原告单方解除合同须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亦无须退还任何款项。综上,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合同签订情况及主要合同内容
2016年7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号ZSYDYSHXXXXXXXX-XXXXXXX),合同中甲方预留邮箱为XXXXXXXX@qq.com,乙方预留邮箱为chengen@zhongsou.com。该合同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中搜移动云”是被告中搜公司基于移动云平台推出的,面向企业、满足企业移动营销、电商、办公、运营、推广需求的系列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可根据企业需要自由组合选购……其中产品技术服务内容以表格形式出现的企悦、云悦、聚力、服务等栏目均勾划掉,未填写具体内容;“增加服务”一栏为“推广套餐”,申请7.217折,单项合计277130元;应付款金额200000元,甲方未及时支付全部合同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实际付款金额调整合同金额及对应服务内容;合同附件:“中搜移动云”根据甲方选购情况提供不同的产品技术服务内容,具体服务以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为准,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签署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甲方附件遗失的,以产品后台具备的功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5营销商城分销版、附件3.1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附件3营销及电商运营……
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五日内将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乙方收款后合同开始生效;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提供本合同履行所需的相关资料、资质并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选择的产品履行合同所需的网站、APP、平台制作资料、第三方平台账号申请资料及服务结果中体现的其他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切由此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中搜移动云产品服务完成通知函》或其他服务完成通知电子邮件后,依据乙方指示方式查看乙方服务,并及时回复验收意见,如甲方收到服务完成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或所提异议未附理由,或所附理由不能被乙方依法依约认可的,则视为甲方认可相关内容,乙方完成此项工作;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策划设计方案(根据产品类型,如有)进行确认,如甲方收到确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或所提异议未附理由,或所附理由不能被乙方依法依约认可的,则视为甲方认可相关内容,乙方继续后续工作。甲方的完善需求可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于后续事实,但不影响制作工作的继续进行;甲方应保管好乙方交付的产品及后台相关账号及密码,账号或密码遗失,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找回,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账号、密码被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包含推广服务的产品开始进行推广时,无论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撤销、解除、终止等,合同费用不予退还。采用第三方投放方式推广的,由乙方代收推广费用并向第三方代付,费用发票由第三方或乙方出具;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基于第三方开发平台的服务的,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项服务无法提供:甲方已拥有相关账号拒绝乙方此项服务或甲方资质/相关资料未获得审批等,视为甲方放弃该项服务,乙方所收取的相应费用不予退还。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第三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后,即进入项目实施阶段,依据甲方选择的技术服务内容,为甲方在约定产品功能基础上按合同附件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包括网站制作、第三方平台账号申请及内容制作等。服务完成后,乙方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服务完成,并指示甲方查看服务内容的方式(依据签约附件确定),项目实施完毕;乙方服务过程中,为甲方完成的策划设计或其他方案,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或所提异议未附理由,或所附理由不能被乙方依法依约认可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服务,乙方继续后续工作;其他乙方服务内容或增值服务依据附件约定,由双方配合完成。乙方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后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或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或所提异议未附理由,或所附理由不能被乙方依法依约认可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服务,乙方完成此项工作。全部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服务原则上只满足产品功能需求,甲方要求乙方个性化服务或提供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乙方负责在产品设计范围内解决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乙方提供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违约责任及免责约定为:若甲方拒不提供必须由甲方提供的资料(超过约定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或甲方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则乙方有权选择延期或者依据公共网络可查询的甲方信息继续履行合同或扣除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后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项目实施开始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可扣除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后终止合同;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全额退款(无息);项目实施开始后完成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可扣除项目实施费及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后终止合同;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无权要求扣除任何费用;项目实施完毕且交付后,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可扣除项目实施费、已履行部分的平台服务费和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后终止合同……
其中附件1.5营销商城分销版列有功能服务清单,包括模块、功能、功能描述等内容,涉及公众号、游戏活动、营销推广、粉丝管理、商城设置、前端功能、分销设置、前端页面等细分项目。附件3.1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服务清单,包括项目、项目描述等内容,包括会员权益、会员服务、执行条款、名称解释等细分项目。附件3营销及电商运营功能服务清单包括营销服务、电商运营推广包2功能服务:营销服务包括运营内容、备注说明、数量等内容,涉及微信粉丝增加20万、微信大号人群覆盖100万、线上策划活动3次、创意广告物料设计3套、整体推广服务报告1个、互动性H5制作3个、推广软文撰写3篇等细分项目;电商运营推广包2功能服务包括运营内容、服务说明、备注说明、频次/年等内容,涉及日常内容编辑与群发、商城整体优化、流量型微信公众号等细分项目。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乙方)又签订《“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号ZSYDYSHXXXXXXXX-XXXXXXX),内容主要涵盖上述3个附件内容,但未包括附件3营销服务部分,其中基础版营销商城分销版服务期限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单项合计0元;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1300cpm+250cpc,服务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自合同聚力附件约定项执行完毕后,合同终止,单项合计0元;电商运营推广包2服务期限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单项合计0元;增加服务一栏为“企业俱乐部会员”,应付款金额0元。该合同框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等条款与之前合同版本一致,甲乙双方预留信息也一致。
审理中,原告认为其签订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被告通过10万人的微信大号推广活动10次,合同生效起2个月的时间内使原告自营服务号“香港伍行堂燕窝”增加微信粉丝量20万,但因合同签订时被告主张格式合同不能随意添加2个月期限等其他内容,故合同内未予载明,但实际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证明增粉的时间期限为2个月,原告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及电话录音证据一份及证据一份,相关内容如下:
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8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刘源:一个月一次活动,三个月三次活动;被告原告工作人员曹庆:不是2个月时间何时变成3个月了!?刘:同时,根据吸粉的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进行中,您有加急的需求,专项组可以做出调整;曹:不是我有加急的需求,是当初与贵公司洽谈的时候就说明是2个月的时间;刘:好的!原告工作人员方明微:是二个月,时间不能变;刘:好。
原告自述录音证据形成于2017年7至8月间,系原告工作人员方明微至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就合同履行争议进行协商,与被告工作人员杜胜利、陈政的对话内容:方:……我们当时所说的是有时间规定的,两个月时间,一定要保证20万粉丝……当时我们签合同的时候说好,说我们20万粉丝要在两个月内必须要完成的对不对是这样吗?杜:其实说实话,这个时间是我们没有谈妥的我们其实是存在问题的。方:两个月肯定是谈妥的,你、我还有我们同事、江董都在的。时间上规定是两个月。杜:没有,具体谁答应的我也不知道,反正我们只是说时间越快越好,帮你做好。方:……事实就是两个月时间。在群里执行组的时候就讲好的,你不信你可以打开我们执行组都还有记录的……他说是三个月,然后我们说好了是两个月,我说跟你们这边也讲好了两个月……杜:这个时候谈的时候,你说要谈到时间和那个粉丝的,然后我们只能二选一……后来是天津那边出了方案以后,然后刘源在群里面跟他讲,那他既然那么说,那我就按照他的意思来,最终他说的怎么样就怎么样。
二、合同履行情况
2016年8月4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全额支付合同款项200,000元,用途标注为“20万微信粉丝增加推广运营费用”。
审理中,就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双方作出如下综述:
原告着重就附件3营销服务部分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及确认,其主张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被告应通过10万微信大号做十次推广,使原告公众号在2个月内新增20万粉丝,但实际仅通过5万的微信号做了一次测试、一次活动,累计可算作一次推广,而截至2016年8月底新增粉丝数仅为2万,且多为假粉。另具体的线上策划活动约定三次,实际完成一次;创意广告物料设计约定三套,实际完成一套;推广软文制作约定三篇,实际完成一篇,其他包括整体推广服务报告、互动型H5制作未完成。同时,原告认为,附件1.5营销商城、附件3.1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服务、附件3中的电商运营部分,因上述部分均为被告赠送内容,并非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未予特别关注,但实际上被告亦未提供相关服务。
被告认可原告所称截至2016年8月底新增粉丝数2万多,主张线上策划活动、创意广告物料设计、推广软文制作实际各完成二次(套/篇)、互动型H5一个。同时,被告认为,附件1.5营销商城系被告自有平台,相关功能是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动连接实现的,但目前无法提供已将上述功能开放给原告的相关证据;附件3.1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服务已通过邮件形式告知原告,原告需自行在后台登录后使用自己的权限进行广告投放等操作,但未能提供已将后台账号等提供给原告的相关证据;附件3中的电商运营部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做过。
双方通过邮件、原告后台数据等证据可证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2016年8月15日,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丁蕾婷(邮箱dingleiting@zhongsou.com)发送邮件至原告工作人员方明微(邮箱XXXXXXXX@qq.com,与涉案合同甲方预留邮箱一致),并抄送邮箱chengen@zhongsou.com(与涉案合同乙方预留邮箱一致),邮件内容显示“感谢您购买中搜的推广套餐,推广的公众号位客户自有服务号香港伍行堂燕窝,我是您的服务顾问,姓名丁蕾婷……附件中为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即原告)第一次执行微信线上活动文案,烦请确认。如需修改烦请尽快给出修改意见。如果同意附件中文案及策划,请回复邮件,回复内容此文案策划已确认,请安排执行。”附件标题为“上海银盏第一次执行——十二星座”,内容为“拉到底送豪礼十二星座与风靡奥运的神秘中医保健——关注转发参与活动得红包和燕窝”一文,其中有游泳、篮球配图两张,另显示有“伍行堂”标识及转发获奖文案,文案中有按十二星座划分的养身方案。
2016年8月16日,丁蕾婷发送邮件至方明微,邮件内容显示“第一次执行第二版请查收附件”,附件内容增加了活动简介、活动形式、活动奖品经费、活动须知、活动价值体现、活动预期等,其中公众平台大号推广名单包括上海吃喝玩乐(粉丝数25414)、女神进修班(粉丝数31260),删除了按十二星座划分的养身方案。
2016年8月16日,方明微发送邮件至丁蕾婷,邮件内容显示“此文案策划已确认,请安排执行。按照和你们合同上的约定,每次大号发布,大号的粉丝数量不少于10万,但本次发布的大号只有5万多粉丝,明显已经违背合同约定。如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当由你们负责。”
2016年8月24日、25日,丁蕾婷发送两封相同邮件至方明微,邮件内容显示“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即原告)的H5的策划及首页与二页、三页的设计图已完成,烦请确认,如需修改烦请尽快给出修改意见。如果同意此策划及设计图,请回复邮件,回复内容此H5策划及设计图已确认,请安排执行”,并附H5策划设计亮点(策划、视觉、交互、音乐)和文案策划(企业介绍、重点产品特点等),首页及二页、三页附图。
2016年9月1日,丁蕾婷发送邮件至方明微,邮件内容显示“欢迎加入聚力移动联盟,我是您的服务顾问丁蕾婷……我将帮助您在联盟进行换量服务。您获赠的是聚力星级会员,您将拥有1年的联盟会员资格,在服务期内可以享受换量服务。我们为您赠送250cpc、1300cpm流量,后期您可以通过在自有媒体展示联盟广告获得流量(也可以充值购买流量),并用获得的流量推广您的媒体或提现。推广媒体以下是与您沟通的要推广的媒体和要加入联盟进行换量的媒体及广告创意和广告计划……您是星级会员,可以推广1个媒体,获得1套广告创意和投放策略,您要推广的媒体,媒体名称:微信公众号香港伍行堂燕窝……”,附件包括6个聚力海报。
2016年9月2日,丁蕾婷发送邮件至方明微,邮件内容显示“附件中为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即原告)第二次执行微信线上活动方案,烦请确认。如需修改烦请尽快给出修改意见。如果同意附件中活动方案,请回复邮件,回复内容此活动方案已确认,请安排执行,并将活动奖品的清晰图片发给我,谢谢”,附件题为香港伍行堂燕窝微信运营9月中秋活动执行方案及文案,涉及活动简介、形式、奖品、须知、价值体现、结果预期等内容大号选择包括亲子百科(粉丝量324073)、妈咪育儿团(粉丝量125849)等。
截至2017年8月30日原告公众号后台截图显示粉丝量为20430。
原告为证明推广活动等效果不佳,实际增加粉丝数或很少或数据异常,疑似多为“假粉”,无法实现合同生效2个月内增粉20万的合同目的,提供微信群聊天纪录截屏证据一份及电话录音证据一份,相关内容如下:
微信群聊天截屏显示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8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丁蕾婷:今天将开通伍行堂悦商城店铺……悦商城店铺已开通,已将后台登陆方式发给曹哥了。请尽快安排上传产品、设置运费哦;原告工作人员曹庆:“悦商城”的商品本部已经全部上架完成。烦请贵部审核上架,谢谢!2016年8月12日曹:@陈根问一下“伍行堂”的易拉宝收到没有?被告工作人员陈根:收到了,准备寄过去;被告工作人员刘源:第一个月的活动,会有一个word版本,和一个微信文章预览。活动确认无误,我会开始走推广审批的流程,第一次推广,预计会有两个微信大号转发。2016年8月15日曹:行销文案收到了。谢谢!关于本次活动的目的是?活动是以那种方式呈现与那些媒体或大号合作?本次活动预计需多少行销费用?本次活动运行多长时间?行销文案内没有以上的信息。刘:新增用户希望能在1万以上,实际加好友加群发红包的人数,希望能在500人以上。刘:活动分三次,层层递进1.拉群抢红包2.分享助力3.抽大奖;原告工作人员方明微:@刘源我看了下这两个号,最高的阅读量才过万,我们这次推广能增加1.7万粉丝?刘:我们看中的是二次传播,请您放心,最终承诺的量,一定会达到。从整体项目来看,您的这个项目,给到投资方看的,也得有个完美的增长曲线,符合逻辑的市场运作周期。2016年8月23日曹:恩,2次传播到现在就加了3个好友,其中一位是中搜的。刘:从下午开始,会加大微信互推的力度,加快吸粉的效率。方:@刘源能告诉从什么渠道加大微信互推的力度?或何种方式?刘:互推群,这些都是我们长期资源置换积累的资源。方:这种群有用?能把具体的群让我看下?我这里也有很多类似的群,我认为没用。所以一直没有去用。如果都是用此方法,这个项目不要执行了。明天我再分析下数据,如果都是这种非常泛的流量,就不用浪费时间和钱了。2016年8月23日陈:方总,这是我们第一次活动,试水阶段。现在已经推广很多粉丝,接下来我们会做转化,我们双方都要把握好时间啊。你就配合我们确认一下,抓紧帮您实施下一步。刘:临近中秋,我们需要紧锣密鼓出下次活动了,这个节日一旦错过,会对您的公众号吸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还请您尽快确定中秋活动的大方向,活动细节,在群里直接沟通即可,节省时间和沟通成本。由于您的公众号是服务号,每月只能发四次文章推送,机会不多,我们想增加文章的曝光次数,那么在没有新增软文的前提下,需要您选择几篇历史消息,我们将推广这些历史消息,以文章内容,吸引用户关注。还请您尽快选择有吸引力的历史消息,把链接发到群里即可。我会马上安排大号推广,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不会拘泥于您合同内的10次大号转发,争取多给您推广一些大号,粉丝量高的,覆盖人群广的。2016年8月29日丁:方总,现在帮您申请新公众号和企悦后台,用于后续活动抢红包分享助力等游戏的插件要用到,新公众号仅用于绑定后台设置活动。2016年8月31日丁:配合今天的小游戏的软文编辑好了,不要浪费本月最后一次群发次数。方:游戏只有10多个人参与,严重怀疑是僵粉。阅读27……就是测试下我们这服务号里的2万多人的活跃程度,这两万多人才10多号人参与就很不正常,这个活动我们在其他地方测过的,没有这样沉寂的,100%肯定这些粉丝是死寂的。2016年9月2日这个活动是早上的,在栏目里面,之前没有文章推送,所以粉丝都不知道活动,我们的文章是5点左右推出来的。2016年9月5日方:你们难道弄不出个正常的大号来?50多万粉丝连个认证都没有的,发了十来篇文章即有了50多万粉丝,这个号还是正常的号?上面的还有100多万的也是如此的。这些号都是不行的。2016年9月7日丁:这是我们新找的一些大号资源,您可以选择。2016年9月20日刘:方总,项目二次提案,昨晚与领导确定了框架,我会做出PPT的形式,明天做好,领导审核后,发给您。方:我们不合作了。我们解除合同。已经和上海这边杜经理说过了,我们解除合同,不做了。两个月时间都到了,你们也完成不了,任务也没做好,所以就算了。
录音证据主要相关内容如下:方:……开头我们说每次用10万个粉丝,这个大号对不对?然后刘源说,成本太高了,我们测试一下,弄个5万的。我说这个我们合同规定是10万的,我说你这样做我就不能说,我同意不同意的问题,但是我合同写好,这个每次推账号都是要10万个的对不对?然后他说要测试一下,成本太高了,他怕弄不好,有损失什么东西,那我说那你自己做决定,然后他就用了5万的粉丝,来就推了。推下面总共好像来个两千多个人,然后就行了,他自己也觉得这个什么,就是没达到预期,然后我也讲了,我说你这个不对,才有2000个,这肯定不行。然后他又找了一个账号,然后就推了,然后这次他这个人比较多了,我说这个一弄两个小时就达到一两万个,我说这个可能是不对的,这肯定是在刷粉什么东西,不可能这样子的,一两个小时哪有什么,前面一点动静都没有,我跟他说一下,我说你这搞老半天怎么没有一个人,跟前面一样。他说你放心我这个做好,两个小时就来了,我说你这个不对的,肯定都是死粉,他说不可能是死粉。我说好,那我们做个测试,是不是死粉,然后我们说一个活动,就是红包活动,我说你都是真粉的话,你这个应该可以大家多少个人抢红包,他说至少可以达到500个人是有的……然后结果呢?50个都不到,其中还有15个是我原来的客户,我把他拉进来的,没说错吧?剩下15个里面,我不认识的,里面三个人还是你们公司的,其中还有个陈根,我都在那里边,那说白了一两万个才十几个人,还可能都是熟的人,都是那群拉过来的,我说这个肯定不对,你肯定是个死粉……方:然后就开会,开完会以后然后就说要达到这样的活跃度,达到一个我们要真实的这样一个粉丝,他后来说什么意思呢,反正后来的结果就是要加钱,然后我就不同意做了,不可以加钱的,没有可能加钱,我说两个问题我都不可以这样做下去。第一个,时间将近过去了多少天了,都一个月了,本来我们说好的是两个月,就算以后……陈:谁说加钱的?杜:最后商量出来就是天津那边刘超刚(音)和刘源。最后他们说我把这个事情再执行下去,达到客户满意的效果的话肯定要加钱,然后我问要加多少,他也没说一个具体数字。我说这样讲你肯定不行,我说你第一次都没做出一个效果出来,你让客户怎么会相信你,再去加钱呢。除非你做出了满意了,那我跟客户商量,有可能性的。陈:这个价格是他自己定的,他是同意的?杜:他自己算的,我们大家问他能不能做到他自己算的,然后做哪些事情,哪些事情,然后多少成本,自己算的。陈:那这个就是他的失误,如果需要加钱的话,那就应该是他的失误……
三、其他
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寄送信件至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底单备注栏写有“催退款函”,信件内容如下:于2016年7月29日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约定贵公司为我司做公众号推广服务,具体要求我公司公众号累积20万粉丝,时间为2个月,但在刚开始实现2次时,贵司就没有达到我们事先约定的工作要求,于此还要我们增加费用,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我们20万粉丝的任务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市场运营,并且造成我司人力物力的损失;经于贵方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后,贵方愿意与我方和解此事,贵方也一再要求等贵方于2016年11(月)份公司重组后给予解决,我们也本着创业艰辛,不想在贵方重组之际给贵方增添些麻烦,但贵方事后确(却)未给我方任何消息以及在我方多次催促之下也没给出任何解决方案。于上述所述显然贵方已经违背诚信以及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请贵方于2017.3.14号前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全部款项,并且赔偿相应损失,否者(则)为了保护我司利益不受损失我们将采取:……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收该快递,未予回应。
2017年6月15日,原告委托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黄秀容律师通过EMS快递寄送律师函至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内容如下:……就解除委托人与贵司签订的《“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后协商退款事宜,出具本律师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合同、相关电子材料及其有关说明,2016年7月29日我委托人与贵司签订《“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贵司为我委托人做公众号推广服务,并在两个月内做到微信大号人群覆盖100万,微信粉丝增加20万,我委托人基于对贵司的信任,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的合同价款。但在刚开始推广2次时,贵司的推广没有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要求,我委托人就两次推广活动的粉丝量提出异议,贵司却要求我委托人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费用……该律师函指出1.贵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为我委托人增加20万粉丝,且在合同履行的初始阶段,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求我委托人增加额外服务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2.贵司应向我委托人退还全部合同款项2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损失。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收该快递,未予回应。
另,原告为该律师函支付相关律师费用2,000元,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由涉案合同及附件、付款凭证、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录音证据、通知、律师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若合同解除,两被告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原告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所签订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双方于同日实际签订了两份涉案合同(以合同编号为区分,以下简称23合同、24合同),名称均为《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其中23合同所涉技术服务名称均载于合同附件,而三个附件中除附件3营销服务部分的内容,均在24合同中得以体现,且24合同中对各项服务对应的具体期限和单项价格予以了明确,故本院认定两份涉案合同实为一体,应两者结合认定合同约定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017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寄送信件,涉及因合同履行争议,要求被告退回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两被告虽抗辩未收到该信件,但原告寄送地址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及合同披露地址均一致,且提供了签收证据,故对两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该信件中上下文的表述,可以认定,原告已实质作出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已达到被告,关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具备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评述如下:
结合双方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截至2017年3月7日被告未能提供附件1.5营销商城、附件3.1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及附件3电商运营推广包服务。本院认为,即便上述服务对应的价格为零,但并不能免除被告需依约履行之义务。其中被告主张营销商城是以原告自行接入平台即可享有清单所列功能为服务提供方式,然作为技术服务方,被告理应承担起相应平台开发方的义务,但本案中未见其告知过平台接入路径或方式,更何况这一过程还可能涉及到平台对接匹配的技术问题,因此被告仅以其具备相应平台功能即可等同于已提供服务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予采信;被告还主张聚力移动联盟星级会员服务已通过邮件方式提供,但根据清单所列,如需原告自行操作,则被告告知后台账号是履行基础,被告未能有效举证其已提供了后台账号,因此其仅以邮件中通知原告享有相关权益即可等同于已全面提供服务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予采信;至于电商运营推广包服务,被告自认未予提供。
关于原告所称合同主要目的即附件3营销服务部分,双方的争议包括履行期限、具体项目履行次数、履行实际效果等。首先,
关于履行期限,原告主张双方曾达成口头约定需在合同生效2个月内完成增粉数量目标,被告则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尽管合同的订立并不排除口头约定的方式,但作为参与商事活动的理性合同相对方,其理应能预见到就核心履行利益部分采口头约定方式的风险。从涉案24合同的版本来看,显然有条件就营销服务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约定,并不存在需修改格式合同版本的障碍。现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证明双方就2个月期限曾达成过口头约定,然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虽谈及2个月的时间,但该时间段具体指向合同任务的内容并未得以完整及明确的体现;从电话录音来看,2个月的期限亦并未得到被告的明确确认,双方尚存争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增粉需在2个月内完成达成合意。其次,具体项目履行次数,根据原告的自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线上策划活动完成一次;创意广告物料设计完成一套;推广软文制作完成一篇,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在此之外主张还完成了线上策划活动一次、创意广告物料设计一套、推广软文一篇、H5制作一个,本院认为,从双方往来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确实还在2016年8月底至9月初提供了中秋线上活动方案一次及H5方案一个,而创意广告物料设计、推广软文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履行实际效果,双方均认可通过2次5万的公众号,累计覆盖10万,截至2016年8月底增粉2万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对新增粉丝疑似死粉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并未对新增粉丝的真假及真假鉴别方法有过明确约定,但从合同一般履约目的来看,新增粉丝需排除假粉可以合理推定为原告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真假鉴别方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显示,亦是被告提出的概率测试方法,本院予以尊重。同时,该时间点之后,截至原告发送解约通知之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粉丝数有新的明显增长,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尚未完成帮助原告增粉20万的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辩称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为原告早早就不再配合被告所致,本院认为,从推广活动的安排来看,需要发放礼品、红包等配合推进,这些费用需要原告额外支出,在前两次推广后实际增粉情况不理想,且被告亦提出需加价及解释为成本预估有误的情况下,原告对后续相关推广活动的效果持异议,具有合理性。况且,合同文本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版本,包括营销及电商运营、营销商城、聚力移动联盟会员服务等多类技术服务的总体权利义务均表述一致,而差异仅表现为清单列项的不同,从这些清单的设置来看,无法认定增粉数量、微信大号人群覆盖与线上策划活动、创意广告物料设计、互动型H5制作、推广软文撰写等完成次数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因为假设上述具体推广数量均已完成,但仍未实现增粉数量等目标,亦是无法得出被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结论的。因此即便策划活动方案等推进未达成一致,并不阻却被告需依约履行增粉达约定数量之义务。在原告已依约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合同条款设置又较有利于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已有七至八个月,然原告微信粉丝增量仅有2万多(且该数据尚未有效鉴别真假粉),可以认定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且已在客观上导致原告对该合同的履行丧失了信心,无法通过合同履行实现其缔约预期,故原告行使法定解除权之条件成就。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相关材料亦显示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收到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包括23合同及24合同)于2017年3月8日解除。
二、若合同解除,两被告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涉案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未履行部分相应的合同金额,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的劳动付出应予酌减,酌减的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实际制作的成本、成果、效果、周期等因素予以酌定。被告抗辩称涉案合同对原告提前终止合同退还款项的计算有过约定,但该约定系针对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本案所涉的法定解除情形不属此列,故对于被告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损失部分,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被告迟延给付造成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但原告以其实际支付合同款项日即开始主张利息起算时间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时涉案合同状态正常,尚在履行期,故应以合同解除后被告需承担退还款项义务之时,即合同解除之次日予以确定,本院予以相应调整。关于律师费部分,因涉案合同中对此未予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中搜上海分公司系被告中搜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搜公司共同退还合同款项及支付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中搜移动云”产品技术服务合同》(ZSYDYSHXXXXXXXX-XXXXXXX及ZSYDYSHXXXXXXXX-XXXXXXX)于2017年3月8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自2017年3月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对原告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上海银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99元,由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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