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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道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道国,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道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杨兴亮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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