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杨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雁平,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雁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雁平偿付截至2018年10月1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4,351.40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合计欠款人民币69,556.72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王雁平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雁平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其利用该卡发生透支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王雁平催款,但王雁平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法院判令王雁平归还透支信用卡欠款本金54,351.40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合计欠款人民币69,556.72元。
审理中,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所提供的王雁平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但该地址无法送达王雁平。另,针对王雁平身份不确定一事,经本院释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王雁平其他身份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王雁平主体真实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亚安
书记员: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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