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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与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良顺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熊轶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馥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荣,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得志,负责人。
  被告:上海良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民发私营经济开发区(松江)。
  法定代表人:韩玉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与被告周华荣、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良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以被告良顺公司归还借款本息21,000元,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负担。

审判员:翟国静

书记员:何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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