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卜月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娴,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皛淼,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与被告谢某某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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