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钱亚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蓓,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彪,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曹跃萍,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陈雪婷,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彪、曹跃萍、陈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36,76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彪、曹跃萍、陈雪婷银行存款2,036,76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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