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周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馥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刚。
被申请人:周军刚,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府亚萍,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周军刚、府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于201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周军刚、府亚萍的银行存款2,558,664.63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周军刚、府亚萍的银行存款2,558,66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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