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袁俊,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峙名,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陈峙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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