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田浩,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皛淼,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娴,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晏彬彬,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申请人晏彬彬、被申请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7,51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晏彬彬、被申请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51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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