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晏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田浩,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皛淼,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娴,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晏彬彬,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申请人晏彬彬、被申请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7,51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晏彬彬、被申请人大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51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  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