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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王彩业、李思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田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娴,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皛淼,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彩业,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李思斋,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申请人:李晓峰,男,199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诉被告王彩业、被告李思斋、被告李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于2019年9月16日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王彩业、李思斋、李晓峰名下的银行存款2,547,7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彩业、李思斋、李晓峰银行存款2,547,71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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