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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马建明、范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永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明,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范益萍,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诉被告马建明、范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4元,合计诉讼费用3,149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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