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丽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乔,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豫,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豫名下价值人民币586,778.0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张豫共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XX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以其信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豫共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XX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54元,由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叶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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