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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铸亿机械设备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富民农副业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铸亿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汉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后勤部,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富民农副业基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铸亿机械设备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富民农副业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铸亿机械设备厂以需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铸亿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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