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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635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的财产。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该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以(2019)沪02民终388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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