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丘加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阔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山。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栗进波。
被申请人:山西德奥中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贺养枝。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游浩。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游浩。
被申请人:长治县旺达洗煤厂,住所地山西省。
投资人:常书堂。
被申请人:山西耀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曲富。
被申请人: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
被申请人: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祥达。
被申请人: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曲颂。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阔岚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德奥中科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旺达洗煤厂、山西耀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阔岚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德奥中科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旺达洗煤厂、山西耀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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