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锋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任洪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上海锋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鸿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玥,女,系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彭毅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明,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秋宇,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锋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锋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锋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锋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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