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魏莹,该公司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征,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指来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伊凡,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指来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2018年12月3日,原告上海锐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锐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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