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青,男。
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聂小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7,25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远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价值707,2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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