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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ANGCHEESI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大千,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封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合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反诉原告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锐拓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卓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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