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丁潇霈,主任。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传林、夏根祥,主任、副主任。
  被告: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富。
  被告:上海爱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杰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南路居委会)、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岭南路业主大会)、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物业)、上海爱心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物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玉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被告岭南路业主大会的负责人杨传林、夏根祥、被告北安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富以及被告爱心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岭南路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03,713.56元;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5,686.37元(审定价652,287.9元×30%)。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四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了《上海市闸北区岭南路100弄住宅小区视频监控、车辆道闸、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海市岭南路100弄小区的视频监控、车辆道闸、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677,818.90元,审计价为652,287.90元,合同中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四被告应在项目全部竣工一年过后的一周内一次性支付最后一笔5%的工程款。原告在2016年9月30日竣工,于2016年10月24日完成验收,并出具了《竣工报告》,被告进行了签字确认,但至今为止四被告仍有总计203,713.56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不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岭南路居委会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
  被告岭南路业主大会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未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同意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但要扣除已支出的第三方维修费用,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维修保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违约在先,原告安装的楼宇对讲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验收、维修及交付资料等义务。
  被告北安物业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未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未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均应由业主大会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爱心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未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均应由业主大会支付,其在施工合同上盖章是因为需要两家物业公司盖章才能申请补贴,而且爱心物业对其需要分摊的8万余元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8日,岭南路业主大会将《关于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同意动用维修资金的决议》分别抄送北安物业及爱心物业,决议中写明经过书面征询,业主大会同意动用街坊维修资金支付上海市岭南路100弄小区的视频监控、车辆道闸、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项目的工程款538,018.90元。
  2015年10月19日,岭南路居委会(甲方1)、岭南路业主大会(甲方2)、北安物业及爱心物业(甲方3)与锐杰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上海市岭南路100弄小区的视频监控、车辆道闸、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项目,承包范畴包工、包料、包安全,合同工期4个半月左右,开工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后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工程总价款为677,818.90元,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的30%即203,345.70元,现场排线完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45%即305,018.50元,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审价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20%即135,563.80元,剩余5%的工程款33,890.90元,待本工程全部竣工一年过后,甲方需在一周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或甲方对本项目的设备已使用)后,甲方须在一周之内组织验收,如果十天之内还未验收,可视为工程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先由甲乙双方自验,最终由政府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竣工交付给甲方的系统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的保修责任,本项目竣工后,乙方负责本系统免费保修六年,在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依据公安局技防办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免费检查、维修,但不包括认为损坏、不可抗拒损坏和使用不当损坏;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包括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预付款或不支付本工程竣工后应结算的工程余款、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等,甲、乙双方任何有一方违约,应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赔付最高额度不应超过该工程总价的30%,上述《施工合同》还对该工程的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5年11月6日,岭南路居委会、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及爱心物业与锐杰公司共同盖章达成了《补充说明》,对《施工合同》中岭南路100弄小区的相关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约定如下:1、岭南路100弄小区视频监控、车辆道闸、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总价合计677,818.90元;2、其中政府补贴40%即677,818.90元×40%=271,127.56元;3、岭南路100弄小区总建筑面积73,658.03平方米,其中北安物业总建筑面积58,465.93平方米,爱心物业总建筑面积15,192.10平方米;4、分摊总费用(677,818.90元-271,127.56元)406,691.34元÷分摊总面积73,658.03平方米=总分摊率5.53元/平方米;5、其中爱心物业支付工程款15,192.1平方米×5.53元/平方米=83,880元,该项目工程款动用街坊维修资金支付。此后,爱心物业支付了金额分别为55,511.01元、37,007.34元的款项,上海市闸北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岭南路业委会)及主任、副主任分别盖章并出具了收据。
  后,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锐杰公司未实际进行车辆道闸工程的施工。根据锐杰公司2016年9月编制的《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竣工报告》(以下简称《竣工报告》),岭南路业委会、北安物业与锐杰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2016年10月24日对上海市岭南路100弄小区的视频监控、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进行了评审和验收并分别签名;在工程随工验收单、行人自动门系统验收记录、楼宇对讲系统验收记录上均有岭南路业委会、北安物业的盖章,且验收意见或检查结果均为“合格,同意接受”;在视频监控系统验收记录上有岭南路业主大会主任杨传林的签名;2016年10月24日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竣工初验报告上亦有岭南路业委会、北安物业的盖章。
  2017年3月22日,上海市琳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审价报告》,载明其接受岭南路业主大会的委托,对系争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价,送审金额为675,803.10元,审定金额为652,287.90元,审减合计23,515.20元,经审价后发现的主要问题为部分工程量不实,如送审防水电源线4,700米,审定为3,800米。
  期间,爱心物业于2015年12月3日向锐杰公司支付了37,007.34元工程款;北安物业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2月6日支付锐杰公司142,422.40元、213,633.59元;2016年1月13日,爱心物业又向锐杰公司支付了62,283.01元的款项,其中包含代为支付的6,772元的维修保养费及55,511.01元的工程款项。综上,锐杰公司共收到448,574.34元的工程款项,在2017年8月23日的工作联系单中锐杰公司向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进行了剩余工程款项的催讨,但至今四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锐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在庭审过程中,岭南路业主大会陈述其未向锐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系争工程中的楼宇对讲系统出现了质量问题且锐杰公司未能依照《施工合同》第7条第3项的约定负责免费保修六年,故岭南路业主大会与案外人上海铭洪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洪公司)签订了《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维修合同》,并一直由铭洪公司负责楼宇对讲系统的维修,但未能提供相应维修费用的发票原件。而锐杰公司提供的两份《工作联系单》显示楼宇对讲系统的问题系人为损坏导致,故岭南路业主大会需另行支付更换设备的费用,因四被告一直未支付系争工程的剩余工程款,锐杰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24日起暂停对岭南路100弄小区所有智能化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待四被告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后再行恢复所有维修保养工作。
  本院认为,锐杰公司与岭南路居委会、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及爱心物业签订的《上海市闸北区岭南路100弄住宅小区视频监控、车辆道闸、行人自动门及楼宇对讲系统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说明》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施工合同》相关内容,锐杰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的施工,岭南路居委会、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及爱心物业应当向锐杰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各方对系争工程总的审定价为652,287.90元、锐杰公司已收到448,574.34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仅对剩余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各持一词,故本院着重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在《施工合同》中各方对付款节点的约定内容为“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的30%即203,345.70元,现场排线完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的45%即305,018.50元,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审价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20%即135,563.80元,剩余5%的工程款33,890.90元,待本工程全部竣工一年过后,甲方需在一周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虽然岭南路业主大会提出锐杰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验收、维修及交付资料等义务的抗辩意见,然而本院认为,首先,锐杰公司已于2016年9月30日全部完成了系争工程的施工,各方一致认同系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岭南路业主大会也已将系争工程送审并于2017年3月22日取得了审价报告,因此系争工程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审价,且至锐杰公司起诉时系争工程竣工时间已远超一年,《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均已成就,即使岭南路业主大会认为锐杰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成立,岭南路业主大会可要求锐杰公司履行质保义务,而非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次,岭南路业主大会提出锐杰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对系争工程的系统免费保修六年,要求扣除第三方的维修费用,但目前双方对于相关系统出现问题的原因存在争议,且岭南路业主大会未明确第三方维修的具体金额,亦未能提供发票原件,岭南路业主大会要求将第三方的维修费用直接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其实质是通过主张维修费用的方式要求锐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这部分维修费用岭南路业主大会可另行主张权利,而非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正当事由;再次,《补充说明》中明确“其中爱心物业支付工程款15,192.10平方米×5.53元/平方米=83,880元,该项目工程款动用街坊维修资金支付”,爱心物业此后支付的37,007.34元、55,511.01元两笔款项已经超出了约定的83,880元,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故爱心物业不需再承担支付系争工程剩余工程款的义务。综上,岭南路居委会、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应向锐杰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203,713.56元。锐杰公司还要求四被告支付违约金195,686.37元(审定价652,287.90元×30%),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及爱心物业认为锐杰公司要求的是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金额,希望本院对计算违约金的本金及标准均予以调整,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以工程款171,099.16元(203,713.56元-652,287.90元×5%)、32,614.40元(652,287.90元×5%)为本金分别自该部分工程款应付未付之日即2017年3月23日、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其中爱心物业已履行了其相应的付款义务,故岭南路居委会、岭南路业主大会、北安物业应共同承担向锐杰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的义务。此外,岭南路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本院对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3,713.56元;
  二、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3,713.56元的违约金(其中171,099.16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32,614.4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2,517元,由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97元,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20元。
  案件受理费7,219元,由原告上海锐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19元,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岭南路100弄居民委员会、上海市静安区岭南路100弄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联瑞

书记员:巫建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