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平,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强。
被告:上海捷成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珺。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
负责人:胡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捷成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符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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