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平,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
被告:蔡蔚,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蔡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称因上海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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