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锐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联阳路XXX号XXX幢、XXX幢XXX、XXX、XXX、XXX幢。
法定代表人:贾英杰,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锐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锐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锐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10.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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