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锐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邹亮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蕾,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婷,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长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燕,人事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宋嵩。
申请人上海锐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长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锐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长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锐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长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锐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孙 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