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迈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饶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环宇亚太压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被告:海南华颐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刘剑利,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锐迈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宇亚太压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颐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环宇亚太压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颐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剑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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