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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与兵蚁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连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华,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兵蚁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兵蚁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55元,减半收取计6,327.50元,由原告上海锐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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