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代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
被告:观哲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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