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薄怀礼。
  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1,65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11,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被告的电话订单为被告供应水洗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供货401,650元,并开具发票(最后一张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被告仅于2019年2月21日、4月26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40,000元,尚欠剩余货款,原告催讨无果,乃致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送货单、发票,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送货、开票情况;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已付款情况。
  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发票,被告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款,势必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311,650元;
  二、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11,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87.50元,由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