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郝艳英。
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锐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洗化工用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供货并开具发票后,被告未依约付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1,65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述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系诉请要求支付货币的一方,而原告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山东画牛仔创意智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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