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璐,女。
被申请人:上海锡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龙进,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锡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龙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18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锡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龙进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锡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龙进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锡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龙进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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