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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勃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左盛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涛,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命。
  被告:上海勃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勃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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