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历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友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善洽堂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锦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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