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懿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贤,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佛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汪晖,经理。
被告:孟跃辉,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于道拥,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汪晖,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三名被告及两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为群,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XXX号XXX号楼4门401,40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艾佛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孟跃辉、于道拥、第三人汪晖、秦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唐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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