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茆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莱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思川。
被告:沈卉菲,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莱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沈卉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上海锦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归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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