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司功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璋,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行,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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